吐鲁番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措施

2022-04-18 00:00

原标题:关于印发《吐鲁番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一条措施(试行)》的通知    

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,持续深化我市“放管服”改革,打造“审批更快、服务更优、效率更高、口碑更好”的营商环境,更有效地激发市场活力,增强发展内生动力,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。根据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〉办法》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》等精神,结合实际,制定以下措施。
  第一条  实行“限时办结制”。大力压缩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时间,优化办理流程,简化办理环节,强化服务意识,提高办事效率。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咨询及事项办理诉求,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,承办单位要按照审批更快的要求,制定并公布审批时限,并在承诺时间内加快办理或答复。
  第二条  实行“首问责任制”。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,按照“首问负责、对口办理”的方式,由商务(招商)部门牵头,对招商引资、项目服务等政务事项,制定详细工作流程,形成闭环式工作机制,提供一抓到底的“保姆式”“店小二式”服务。  
  第三条  实行“一次告知制”。对已确定投资意向的企业,商务(招商)部门要及时对接协调发改、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,主动向投资企业一次性告知政策依据、项目受理条件、所需提交材料、办理流程等服务事项,并及时做好相关服务或帮助解决各类困难问题。
  第四条  实行“全程代办制”。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一支业务精、能力强、服务好的代办员队伍,为有需要的市场主体或办事群众提供代办服务;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500万元以上(含500万元)的项目全程代办。
  第五条  健全完善政务服务“好差评”制度。完善评价上报、差评核实、整改反馈、监督回访等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,形成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、社会各界广泛评价、政府部门及时改进的良性互动局面。
  第六条  营造重商、亲商、安商、扶商的良好环境。实行涉企检查督查报备制度,未报同级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的,不得进入企业开展检查督查。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、表彰、培训、考核、考试以及类似活动,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。
  第七条  推行“服务型”和“温情式”执法。推行容缺受理,以涉企服务高频事项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为重点,依法依规梳理制定容缺事项清单,对基本条件具备、主要材料齐全的业务,通过暂时容缺、先办后补方式,先行受理、预审预办。实行“首错免罚”制度,对市场主体首次、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规行为,经行政机关批评教育,市场主体承诺并在一定期限内纠正的,符合相关条件的免除行政处罚。对处以罚款的市场主体,确因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,应当准许。
  第八条  坚持依法行政。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,切实加强涉企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,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,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,为市场主体打造良性竞争法治环境。
  第九条  坚持守信践诺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,在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守信践诺,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,为全社会作出表率。
    第十条  加强营商环境领域违规违纪和作风整治工作。重点监督和整治各级党政机关、有关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、执法、公共服务等方面损害或影响营商环境的各类问题。对发现的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问题交由纪委监委认真核查,进行严肃处理,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查处。
    第十一条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机制。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,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政府及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优,所在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好(优),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当年的各类评先选优资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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