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标题:关于印发《博州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为加快我州企业上市步伐,鼓励、扶持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,带动区域经济发展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0〕14号)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》(新金发〔2021〕50号)、《关于印发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新财规〔2022〕9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申报条件
本办法适用于在博州境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,且拟改制上市的企业。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:
1.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;
2.企业所有者权益在1000万元以上,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应达到企业收入总额50%或60%以上,发展前景看好,具有高成长性;
3.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及博州产业发展规划;
4.企业已制订详细上市工作计划,经中介机构确认符合上市条件,并签订上市工作协议。
二、扶持类别和标准
企业上市奖励标准:总额补助州级最高不超过1250万元。
(一)扶持补助
1.企业向新疆证监局申请首发上市辅导备案的,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,补助170万元。(该补助可与自治区政策补助同时享受);
2.企业在新疆证监局完成辅导验收,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首发上市申请的,凭同意受理文件,补助180万元。(该补助可与自治区政策补助同时享受)。
(二)成功上市奖励
1.经中国证监会核准,企业在主板、创业板成功发行股票的,分别给予不同奖励,两项奖励合计最高限额500万元。一是对在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,给予500万元奖励。二是对在创业板块成功上市的企业,给予200万元奖励。
2.企业在科创板、北交所注册并成功发行股票的,给予300万元奖励。
3.企业在境外上市成功的,给予200万元奖励。(该补助可与自治区的政策补助同时享受)。
4.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,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自治州金额的2‰给予募投奖励,奖励最高限额400万元。
5.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、双创债、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的,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自治州金额的2‰给予募投奖励,奖励最高限额400万元。
三、申报材料
(一)企业申请书。
(二)博州扶持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(详见附件)。
(三)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。
(四)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以及近三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。
(五)股份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。
(六)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、发票复印件。
(七)企业完税凭证与缴费凭证复印件。
(八)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受理回执复印件。
(九)有关上市证明文件复印件(以上3~9项须提供原件交州金融服务中心核实)。
(十)其他有关材料。
四、申报程序
州财政设立“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奖励资金”,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扶持奖励:
(一)拟上市企业在各阶段性的工作完成后,应计算需申领的扶持优惠或奖励数额,并向州工信局、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;
(二)州工信局、财政局联合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,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,将奖励及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。
五、责任追究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专项资金的,由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,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本项扶持资金的资格。本办法由州工信局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有效期2年。
来源:招商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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